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
根据湖北省学位办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决定开展2016年湖北省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申报工作。由于时间紧迫,请各培养单位尽早布置工作,认真落实职责,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评范围
参加本次评选的学位论文,主要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在我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以下几种情况的博、硕士学位论文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1.凡涉及国家机密的学位论文。
2.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未发表过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的作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
二、评选的原则与标准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的标准: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较高水平,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较好的应用前景;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三、评选的基本条件
2.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或获博士学位后一年内有突出的科研成果:人文社科类须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文章1-2篇,或者有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理工医科类须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2篇及以上文章且影响因子较高,或者有省部级以上奖励。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或获硕士学位后一年内有突出的科研成果:人文社科类须在CSSCI发表文章1篇,或者有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理工医科类须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及以上文章,或者有省部级以上奖励。
四、申报和评选的程序
学院应按有关程序严格把好评选关。评选程序是: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并由学院学评分会评议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单位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见附件5,推荐出参评论文,按论文的优秀程度排名上报。
五、时间安排
6月2日——6月11日,个人申报,导师推荐,学院学评分会评审。 6月16日前,各学院将有关申报材料压缩打包,以学院名称命名压缩文件,交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215室),包括:
·附件1:湖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WORD格式),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WORD格式)
·附件2:湖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汇总表(WORD格式),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汇总表(WORD格式)
·附件3:武汉大学申报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武汉大学申报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附件4:博、硕士数据库模板
六、报送材料的要求
此次湖北省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只需报送电子材料,注意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分别用两个文件夹报送,文件夹包括以下内容:
1.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PDF格式),文件名为“单位代码_专业代码_学号.PDF”,例如:武汉大学代码为10486,文件名为10486_010102_200611060146.PDF,各学院(系)要对提交的PDF电子文档认真检查验收,尤其注意以下几点:a插(附)图、表是否完整、完好;b总页码与目录是否一致,中间是否缺页;c封面页、目录、摘要及关键词(中英文)、正文、参考文献,各项内容是否齐全;d为保证作者论文版权,请在转换成PDF过程中应用安全属性(如禁止复制等,但不要加密)e匿去姓名、导师和学校等重要信息。
2.附件1:湖北省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WORD格式),文件名为:“学校代码_专业代码_学号.doc”,如“10486_010102_200611060146.doc”。
3.附件2:湖北省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汇总表.doc,文件名为:“学校代码__院系名称bs.doc”,如武汉大学哲学院申报优秀论文名单,博士优秀论文文件名 “10486__哲学院bs.doc”;硕士优秀论文文件名“学校代码__院系名称ss.doc”。
4.附件3:武汉大学申报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WORD格式),文件名为“学校代码__院系名称博(硕)士__一览表.doc”,如武汉大学哲学院申报名单,博士优秀论文文件名“10486__哲学院bs__一览表.doc”;硕士优秀论文文件名“10486ss__哲学院ss__一览表”。
5.附件4:数据库,文件名为:“ybps学校代码__院系名称”,如武汉大学哲学院,博士数据库文件名为“ybbs10486__哲学院”;硕士数据库文件名为“ybss10486__哲学院”
院系上报的数据库须使用省级优秀学位论文评审检测工具进行有效性检测,检测通过方可上报,检测软件见附件7,检测时需把数据库文件命名为“ybps10486”并转换成DBF格式。数据库字段说明见附件6。
七、名额分配及分配原则
学校分给各培养单位的名额是根据以下条件综合确定的:1、各学院毕业和授学位人数比例 ;2、各学科、专业在全国的排名 ;3、国家级的重点学科 ;4、国家级的重点实验室; 5、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基地;6、以前申报与获奖情况。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5。
八、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