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正文

武汉大学珞珈学者聘任办法

发布时间 : 2013/12/09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武汉大学“珞珈英才”计划,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珞珈学者包括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特聘教授为全职岗位,讲座教授为兼职岗位。
第三条 珞珈学者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四条 每年招聘一次,聘期3年。
第五条 校人事部和珞珈学者设岗单位共同负责招聘工作,设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需根据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211工程”项目以及新兴交叉学科等建设的需要设置。
特聘教授岗位一般设置在二级学科,设岗学科应具备特色鲜明的学科优势,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团结协作的学术团队,有较好的工作条件。岗位任务明确适当,研究方向处于学科发展的前沿。讲座教授原则上在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设置,是学科建设的必要补充。
特别需要者,经学校研究可独立设岗。
第七条 学校根据战略发展目标、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确定招聘岗位。
第八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1. 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和前沿理论,并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 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可行性的研究课题,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3. 在积极申报和完成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过程中起核心作用。
  4. 推动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促进学科整体水平的提升。
第九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 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 在联合申报国家、国际重大科研项目中起核心作用。
3. 跟踪国际学术前沿,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起核心作用。
4. 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 具有5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并取得显著成绩。
3. 自然科学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原则上50周岁以下。
4. 国外应聘者一般应具有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研究机构相应职位的经历,国内应聘者应具有教授或相应职位的经历。
5. 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6. 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7. 在本学科主流研究方向上具有创新性、战略性、可行性的研究课题,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8. 具有团结协作、科学奉献精神,乐意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并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9. 聘期内全职在岗工作。
第十一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 具有5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国外应聘者一般应具有高水平大学副教授或科研机构相应职位的经历,国内应聘者一般为知名专家。
3. 学术造诣深,学术成就卓著,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
4. 每年在受聘岗位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及有关科研单位根据学校工作时间安排,填写《设岗申请表》,报送校人事部。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以及学校发展规划确定招聘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
个人附件材料要求:
1. 3封同行专家推荐函(单独附件)。
2. 附件材料目录(须标注页码)。
3. 推荐表中列举的所有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4. 5篇代表性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以及推荐表中列举的其他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
5. 推荐表中列举的SCI、EI、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的证明(原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
6. 候选人在国外任职或在国内担任重要职务的任职证明。
7. 在国际学术会议上担任职务以及作大会报告、特邀报告的证明。
第十五条 设岗单位评审
1. 教授会议评议。具体要求见《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武大人字[2004]82号)文件。
2.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会议评议,确定推荐人选,拟定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
3. 党政联席会或独立科研机构的主任办公会议确定候选人选、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支持条件以及经费列支渠道,并将材料报送校人事部。
第十六条 同行专家评审
针对每个学科候选人,邀请7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其中本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一半。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评审专家中院士不少于一半。有条件的单位应邀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七条 学校评聘
1. 特聘教授评聘
校人事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候选人情况组成理学医学组、工学信息学组和人文社会科学组等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9位在各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的知名专家组成。
校特别聘任委员会会议确定珞珈学者人选。校特别聘任委员会由校长、书记、常务副校长和主管人事、教学、科研的校领导组成。
学校对评审通过的珞珈特聘教授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结束无异议,签署珞珈特聘教授聘任合同。
2. 讲座教授评聘
校人事部对各单位报送的候选人材料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聘任。
第十八条 外校申请珞珈特聘教授岗位,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审批通过后,可以直接受聘珞珈特聘教授,聘期内享受珞珈学者特聘教授的工作与生活待遇。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珞珈特聘教授除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福利待遇外,另享受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包含校内津贴)。
珞珈讲座教授津贴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万至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第二十条 珞珈学者岗位津贴的发放
1. 珞珈学者岗位津贴学校承担60%,用人单位承担40%。
2. 学校按每人每年6万元标准将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核拨给用人单位,发放按聘任合同执行。
3. 讲座教授的津贴标准及发放按学校、用人单位与讲座教授签署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自主续聘的在续聘期间按珞珈学者津贴标准与发放方式享受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珞珈学者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1. 聘期内,学校根据珞珈特聘教授主持的纵向到帐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根据有关政策已经享受过学校和所在单位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或科研配套经费的,不重复享受)。自然科学类按纵向到帐经费的四分之一配套,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按纵向到帐经费的三分之一配套,总额不超过25万元;有“211工程”项目、“985工程”平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和基础学科振兴计划等经费的单位,由单位承担科研配套经费。
2. 珞珈特聘教授可从校院科研配套经费中列支5%额度的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指特聘教授团队引进、聘用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学术骨干、讲座教授、访问教授、进站博士后等所发生的支出)。年度预算须经设岗单位与人事部审核,具体发放金额及发放对象须通过设岗单位审核同意。
3. 对校外应聘的特聘教授,按《武汉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武大人字[2002]79号文件)享受学校和学院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 在校期间为讲座教授提供有偿公寓住房,房租及其它个人费用自理。
5. 学校各职能部门与设岗单位积极配合,保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设岗单位为珞珈学者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1. 设岗单位与珞珈学者协商,组建学术团队。
2. 珞珈学者根据自身工作发展的需要须跨学科招收研究生时,设岗单位要积极与相关学院及职能部门沟通,协助落实。
3. 为珞珈学者提供必要的实验用房与办公用房。
4. 为珞珈讲座教授提供来校工作的往返旅费。
第二十四条 珞珈学者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条款可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珞珈学者组建创新团队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支持其中的优秀创新团队申报国家基金委创新群体和教育部的创新团队项目。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岗单位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期中考核在聘期满二年时进行,届满考核在三年聘期结束时进行。期中与届满考核由设岗单位组织。
第二十八条 中期与届满考核程序
1. 个人填写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公示一周)。
2. 同行专家通讯评审(中期考核不执行此项评审),人员组成见第十六条。
3. 教授会议评议(要求同第十五条第1项),珞珈学者做述职报告。
4. 党政联席会或独立科研机构的主任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条 届满考核合格者与设岗单位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津贴由设岗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需离开岗位的特聘教授,需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同意,方可辞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 珞珈学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解除其聘任合同,停发其工资及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武汉大学讲座教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返回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