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武汉大学《关于我校相关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武汉市社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1/03/01点击量:
全校各单位:
  根据武汉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0]169号)、《关于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等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办[2010]114号)、《实施细则》(武人社发[2010]194号)、《身份认定办法》(武人社发[2010]196号)等文件精神,我校将协调配合武汉市开展与我校相关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及主要政策
  符合武汉市相关文件规定,具有武汉市城镇户籍,截至2010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曾在我校或下属单位有过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
1.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认定办法按武人社发[2010]196号规定);
2.我校因判刑、劳教被开除、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等刑事、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
3.我校各类参加社保管理的人员中,已参保且达到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可享受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人员;
4.在我校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
  以上人员根据自愿自费的原则,可以通过补缴费用的方式纳入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二、主要工作
1. 政策宣传。该政策涉及我校的人员数量多,成分复杂,历史时间长,各单位应利用各种途径,包括公告、会议、电话通知等形式,广泛宣传,确保有关人员了解政策,了解办事程序,平稳顺利享受到市政府的此项重要福利政策。
2. 身份认定。
(1)身份认定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原所在单位不存在的,由学校现行主管二级单位负责。
(2)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履历、自愿申请按政策纳入社保等内容);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式2份)、户口簿主页、个人页复印件、1寸免冠相片8张;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身份认定表》(一式6份);向负责单位提交按政策规定的原始档案或其他证明材料。确无原始材料的,应按政策提供单位书面材料、5名以上证明人材料(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
(3)负责申报单位(二级单位)对个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在《认定表》“申报单位初审意见”栏签字加盖公章后,对相关材料按规定标准建卷宗,汇总名单一次性集中上报学校复审。
(4)学校复审后,按规定公示。公示后分别在《认定表》“认定部门复审意见”栏、“认定工作单位审定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武汉大学人事部、武汉大学公章。同时对相关名单、卷宗汇总,并报武汉市城市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 参保登记。在经身份认定后,个人填写《参保登记表》,学校携卷宗及相关资料向武汉市社保机构提出参保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交接个人资料卷宗。
4. 个人缴费。经社保机构审核合格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核定缴费标准及具体数额,个人按规定在社保机构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三、组织实施
1. 成立由人事部牵头,后保部、后勤集团、产业部、离退休工作处、档案馆、工会、居委会抽调或指定专人共同组成的专班,代表学校进行认定和指导工作。
2. 有人员涉及的各单位应按要求将各项工作落实,减少矛盾,保证工作平稳进行。
3. 无人员涉及的各单位应配合做好各类证明材料采集、宣传解释及维稳工作。
四、时间安排
  根据武汉市有关工作安排,涉及人员应在2011年3月底完成认定登记,4月至6月完成参保缴费。超过时间期限的,不再受理。为顺利完成认定、公示、建档、备案、登记、交接等系列工作,我校工作安排如下:
1. 个人申请最后截止时间为3月8日;
2. 二级单位上报学校最后截止时间为3月11日;
3. 公示期为3月11日至3月16日;
4. 汇总、备案、登记、交接工作为3月17日至3月25日。
  各项工作严格按计划进度进行,二级单位应按时间一次性集中上报,学校不接受补报、漏报。
五、相关问题
1. 此项工作系政府一项惠及特殊困难群体的民心工程,我校应按政策积极协调配合政府落实好有关工作。执行过程中的各项认定、调查、证明仅针对此次参保,不涉及其身份、劳动关系、福利待遇、政治待遇、历史问题等。
2. 以上有关通知内容以武汉市相关文件为依据,具体执行以文件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政策解释为准。各单位有关问题集中由学校工作专班汇总并及时请示政府主管部门。
3. 学校工作专班工作地点设在学校“离退休工作处二楼二会议室”。联系电话:68762447.
                 人事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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