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武汉大学关于做好2014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3/05/06点击量:
各位导师
  根据研究生院相关通知,现将我校2014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资格遴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师德师风”考评,坚决杜绝师生“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导师考核、遴选工作中严格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
  2014年新增博导的资格遴选基本条件的科研要求见附件1。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导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博导遴选实施细则,遴选条件可高于学校标准(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作处备案)。

  二、申请博导资格者(限1958年7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填写《武汉大学2014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相应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各培养单位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副教授申请者,学院应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单独推荐。
  对于新引进人才中,目前科研经费未到账或暂无科研项目者,学科急需充实导师队伍,学院可单独上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聘期3年以上(含3年)的院士等引进专家可直接聘任博导。

  三、为推动学科交叉融合、扶持新兴学科发展,学校倡导博导开辟新的学科研究领域,鼓励团队联合指导博士研究生。申请跨学科担任博导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者在原担任博导的学科领域和申请跨学科担任博导的学科领域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近五年来在原学科和所跨学科领域均取得了显著的科研成果,发表了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的科研项目,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原则上要求达到博导资格遴选基本条件中经费的1.5倍以上)。
  申请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新申报学科的《武汉大学2014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申报学科相关的成果材料,经所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同时在原学科和跨学科担任博导。已获批跨学科担任博导者申请新的学科担任博导时须再按以上程序申请(招生专业应不超过3个专业)。

  四、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提出申请担任博导的程序为: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告,说明其与本博士点在学术研究和培养研究生方面的合作情况;③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包括申请人的职称、学术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等情况);④填写《武汉大学2014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2),提供相应成果材料,其评审办法与我校教师相同。

  五、对审核结果持有异议者,享有申诉的权利,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接受其申诉,并组织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对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结果不满者,可经3人以上同行知名专家(具有正高职称)签名推荐后,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申诉、答辩。

  六、2014年新增博导须经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有关申诉、异议进行核查并给出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新增博导的遴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干部的监督。新遴选的博导和新增跨学科的博导名单由校学位办上网公示两周,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武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七、武汉大学2013年在岗的硕导、博导(含外聘导师)应填写《武汉大学2013年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各培养单位应不断完善博导的“选聘分离、动态上岗”的机制,并按照《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武大党字[2008]60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导师指导规范》的要求组织考评,对是否保留导师资格、是否上岗招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道德等方面严格考核
  本次新增博导、跨学科博导是否招生,由各培养单位制定2014年博士招生目录时一并确定。

  八、时间安排: 2014年新增博导申报日期为5月3日—5月14日,相关统计数据截止2013年4月30日,5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交教学科研办公室叶雯,学院学评分会于6月8日前完成审核、评议、复议。各学院于6月15日前将学部学位评定委员审核后签署意见的申报、申诉复议材料和《武汉大学2013年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2014年)》等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联系电话:68754152,电子邮箱:hlj@whu.edu.cn,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gs.whu.edu.cn/ziye/degree/daoshixx.htm

  九、本通知与《武汉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暂行规定》【武大研字[2002]20号】文件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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