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武汉大学关于做好2016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5/04/29点击量: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经研究,学校决定开展2016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资格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师德师风”考评,坚决杜绝 “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导师考核、遴选工作中严格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
  二、2016年新增博导资格遴选的基本条件、遴选程序见《武汉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暂行规定》武大研字[2015]6号(http://www.gs.whu.edu.cn/index.php/index-view-aid-7271.html)。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导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状况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博导遴选实施细则,遴选条件可高于学校标准(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备案)。
  申请博导资格者填写《武汉大学2016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相应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各培养单位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副教授申请者,学院应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单独推荐。
  对于新引进人才中目前科研经费未到账或暂无科研项目者,学科急需充实导师队伍,学院可单独上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聘期3年以上(含3年)的院士等引进专家可直接聘任博导。
  三、为推动学科交叉融合、扶持新兴学科发展,学校倡导博导开辟新的学科研究领域,鼓励团队联合指导博士研究生。申请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新申报学科的《武汉大学2016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申报学科相关的成果材料,经所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经学部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同时在原学科和跨学科担任博导。
  四、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提出申请担任博导的程序为: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告,说明其与本博士点在学术研究和培养研究生方面的合作情况;③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包括申请人的职称、学术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等情况);④填写《武汉大学2016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1),提供相应成果材料,其评审办法与我校教师相同。
  五、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和监督制度。凡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及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参与有关评议及遴选的组织领导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议和遴选工作施加影响。遴选工作接受纪检、监督部门和广大教师干部的监督。对审核结果持有异议者,享有申诉的权利,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接受其申诉,并组织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对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结果不满者,可经3人以上同行知名专家(具有正高职称)签名推荐后,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申诉、答辩。
  六、2016年新增博导须经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有关申诉、异议进行核查并给出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新遴选的博导和新增跨学科的博导名单由校学位办上网公示两周,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
  七、各培养单位应不断完善博导“选聘分离、动态上岗”的机制,并按照《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武大党字[2008]60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导师指导规范》的要求组织考评,对是否保留导师资格、是否上岗招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道德等方面严格考核
  本次新增博导、跨学科博导是否招生,由各培养单位制定2016年博士招生目录时一并确定。
  八、时间安排:新增博导个人申报日期为2015年5月1日—5月14日,相关统计数据截止2015年4月30日,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6月5日前完成审核、评议、复议,各学院于6月12日前将学部学位评定委员审核后签署意见的申报、申诉复议材料、《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附件2)等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由学位工作处复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联系人:孙老师,电话:68754135。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
2015年4月27日    

附件2: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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