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命科学学院科研实验室用电管理,保障学院工作正常开展,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各科研实验室用电使用情况及电费缴纳以《生命科学学院收费管理系统》和《武汉大学能源监管平台》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各科研实验室负责人(以下简称PI)可随时根据自己账户的用电量,实时缴纳电费。
二、当各科研实验室总用电“冲抵后余额”为负数时,系统向对应PI邮箱发送缴费提示邮件;一个月以后,管理员将电话提示对应PI向学院缴纳电费。
三、电话催缴逾一个月仍未缴纳电费的,将暂停发放月度绩效。
四、对于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及时缴纳电费的,可向学院提交情况说明及缓缴申请,学院核实后,提出相应处理方案。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武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二0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