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
武大研字【2012】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建设,建设一支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适应、专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导师队伍,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价机制,保证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行评聘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聘。
第二章 评聘原则
第四条 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结构,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规模,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条 评聘工作要有利于贯彻对不同类型研究生实行分类指导和培养的原则,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积极构建专业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逐步提高专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比例。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类别(工程领域)参加遴选。已具备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如果符合相关专业学位的要求,可以兼任一个专业学位类别(工程领域)的导师。
第七条 评聘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三章 评聘条件
第八条 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人员,除年龄、职称、学历、师德师风等须符合学校的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外,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应专业学位行业领域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行业领域保持着较紧密的联系,主持或参与过行业领域相关的课题研发。
(二)熟悉专业学位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了解本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学位论文工作。
(三)近三年内一般应主持或承担过横向科研项目,有一定额度可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
(四)近三年内取得过一定的科研成果,或为实际工作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完成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性项目,能体现具有较强的职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得根据各类专业学位的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评聘条件,报研究生院备案。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评聘的具体条件,学校将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聘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
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人员需填写《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确定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类型和领域,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评审
专业学位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聘条件以及专业学位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出席人数2/3以上的同意票者即为通过)确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聘任
审批通过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由学校统一聘任,聘期为三年。聘期期满由所在培养单位进行考核。若考核通过,则予以续聘,否则予以解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受聘后,若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专业学位领域相关工作,则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评聘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现有博士生导师遴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界高层次人员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逐步扩大校外兼职导师的比例。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聘条件和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进修、内部培训、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培养等途径,不断提高专任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拓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专业实践经历,提升整个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在教师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奖等方面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实际给予专门的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同本办法相悖的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