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暂行规定
武大研字〔2015〕6号
为更好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建设一支德学双馨、造诣精湛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工程建设方案(2014-2018)》(武大研字〔2014〕11号)、《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武大人字〔2012〕99号),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更好地培养满足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拔尖创新人才。
(二)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调整学科研究方向,发展交叉学科、特色学科。
(三)按需设岗,公平竞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恪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者应具有博士学位(艺术类学科可放宽至硕士学位)和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成果突出的副教授可破格申请。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三)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者应具有较丰富教学经验,已担任一门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四)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是本学科的优秀学术骨干,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作为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五)鼓励开展跨学科研究,研究生指导教师可申请跨学科指导教师资格,申请程序与新增遴选导师相同。
(六)对不同学科申请者近五年来科研成果与项目的要求规定如下(以下的学术论文要求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1. 人文、社会科学的指导教师应具备条件
硕士生指导教师:发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5篇,其中重要期刊或奖励期刊论文1篇;主持教育部及以上项目1项。
博士生指导教师:发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8篇,其中奖励期刊论文1篇且重要期刊论文2篇,出版专著1部;主持教育部及以上项目2项或重大项目1项,其中社会科学领域教师要求至少1项国家社科基金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理学、医学的指导教师应具备条件
硕士生指导教师:发表SCI期刊论文3篇,其中SCI三区及以上论文2篇;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博士生指导教师:发表SCI期刊论文6篇,其中SCI二区及以上论文2篇;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或主持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项目1项,其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3.工学学科指导教师应具备条件
硕士生指导教师:发表SCI、EI期刊论文4篇,其中SCI期刊论文2篇或SCI三区及以上论文1篇;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博士生指导教师:发表SCI、EI期刊论文7篇,其中SCI期刊论文3篇且SCI三区及以上论文1篇;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或主持经费3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项目1项。
4.建筑类学科指导教师应具备条件
硕士生指导教师:发表建筑类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4篇,其中重要期刊或奖励期刊论文1篇;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经费50万元以上的应用研究型设计项目1项。
博士生指导教师:发表建筑类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7篇,其中奖励期刊论文1篇且重要期刊论文2篇;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2项,或主持经费100万元以上的应用研究型设计项目1项。
5.艺术学科指导教师应具备条件
硕士生指导教师:发表艺术类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4篇,其中重要期刊或奖励期刊论文1篇;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
博士生指导教师:发表艺术类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6篇,其中重要期刊或奖励期刊论文3篇;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其中教育部项目至少1项)。
以上为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低于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根据评聘分离、动态上岗的原则,各培养单位可以制定具体的导师上岗招生规定。
三、遴选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拟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根据申请类别填写《武汉大学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武汉大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经社科院、科发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严格按照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听取申请者的汇报并提问。经过审核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人数应达到该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应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方为通过评审。
(三)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硕士生导师资格进行审定;对博士生导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表决(与会人数及赞成票要求同上)。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进行公示。
四、其他事项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执行《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武大研字[2012]32号)。
(二)引进人才遴选研究生导师的条件参照上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遴选。
(三)文件中未包含的特殊情况,由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确定。
(四)校外兼职教授申请担任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应在学术研究和研究生培养方面与所申请的学位授权点有较长期密切联系与合作,遴选办法与校内教师相同。
(五)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手续须由申请人本人履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在科研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申请资格,且连续两次不得参加遴选。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